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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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定,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 3、主体要件,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主观方面为过失。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罪的立案标准: 1、导致国家 一、 二、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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