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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手续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双方不能协商离婚的,一方可以向对方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离婚。
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之内为“30日冷静期”,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满后,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放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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