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10级伤残的赔偿标准为:除了医疗费和停工留薪期外, 1、鉴定结果出来时可以去工伤基金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但不低于3896*6个月); 2、离职时可以去工伤基金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39*3个月; 3、离职时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939*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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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1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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