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因此,已归还借款部分,扣除应付利息后的余额,应当抵充借款本金。 借款案件中,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可以一并在借条上约定优先偿还本金。如果未约定本金和利息的偿还顺序的,视为优先偿还利息,后付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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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借款人可以起诉部分借款人,只要其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即可,即原告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
提前还款,一般情况下都是可以的,如果是向银行借款或者其他的正规部门借款,那么需要根据合同中的规定进行,如果规定可以提前还款就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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