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违建的处理一般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罚管理,村民发现有违章建筑的,向村委、地方人民政府、国土局、城管等部门举报都是可以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实施以下行政处罚:1、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可以并处罚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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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标准: 1、茅草房每平方米补偿2000元。 2、砖房每平方米补偿2600元。 3、平房每平方米补偿3000元。 4、楼房(二层及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500元。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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