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单位在国有产权登记之后,对本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按统一要求进行全面总结,并将总结报告报送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要对所属企业、单位的各项清产核资工作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内容是:(一)已认真完成清产核资的各项工作内容,各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齐备。(二)对各种闲置资产和积压物资进行登记填卡并积极处理和利用。(三)认真进行了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对“待界定资产”已单独记帐,妥善管理;对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已收归国有;对擅自将国有资产转移为集体资产或化公为私的,已查清责任收归国有;对有争议的所有权纠纷已进行处理或已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四)对资产盘盈、盘亏、资金损失或挂帐,按国家规定进行了相应处理或制定了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处理方案。(五)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统计报表格式及资产目录填制各类报表,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六)经过清产核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了相应的资产管理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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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过户资料审核的内容有: (一)房产过户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房产过户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房产过户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国有产权转让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范围应当包括:企业总部及所属全部的子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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