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第五章撤销婚姻第四十六条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第四十七条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第四十八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四)当事人持有: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第四十九条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第五十条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第五十一条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第五十二条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五十三条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可根据以上规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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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②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③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有:婚姻登记机关有管辖权。被胁迫一方与另一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无子女、财产和债务问题声明。申请时间自结婚登记之日不得超过一年。当事人持有: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申请婚姻无效的书面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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