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一方在外借赌债确实未经另一方同意,并且这笔债也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那么这笔债务由借债方一人承担;如果另一半同意借债方借债参赌,且这笔债及其盈利也用于家庭生活,那么另一半就应当对这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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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的一方在外借钱,另一方是否要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个人承担。
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需要看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偿还,如果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不需要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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