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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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关于子女抚养的问题,法院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从外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如是否患病、是否丧失生育能力、经济能力等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如果子女满八周岁的,还应当尊重其个人的真实意愿。
子女在两周岁以下的,抚养权优先考虑女方;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优先考虑双方经济条件、生活环境等会对孩子成长有利的一方;还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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