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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对不正当竞争,具体可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的救济方式: 1、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救济。在发现其它企业实施了对本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其行为给本企业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向有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举报,要求该机关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对该企业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3、如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则应向司法机关举报并提出请求,请求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1)混淆行为的认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以种种不实手法对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表示、说明或承诺; 或不当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使用户或者消费者产生误解,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或者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2)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 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行为。 (3)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认定。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及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以及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4)商业贿赂的行为认定。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5)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成分、用途、产地等所作的引人误解的不实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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