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怎么办理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刑事案件开庭会通知被害人家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在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是不完全相同的,对于公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决不服的有抗诉请求权;对于自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判决不服的有直接上诉权。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当事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对一审判决,由检察机关负责起诉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这是因为任何犯罪行为既是对被害人利益的侵害,也是对整个社会利益的侵害,因此,国家的专门控诉机关检察机关将代表国家,同时也代表被害人指控犯罪。检察机关在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也维护着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在诉讼中是与检察机关同属控诉一方。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既然不负责起诉,也就不应有对法院判决的上诉权。但是,《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和他们的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有权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上诉,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