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在双方协商一致,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是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如果劳动合同存在劳动合同法二十六条情况,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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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以下要件: 1、合同具有相对方,且相对方均具有订立该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能就订立合同达成协商; 4、合同订立、生效过程不违反法律规定; 5、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包括的其他要件。
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如下: 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一般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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