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注销,无论是破产后注销,还是非破产注销,都必须通过工商部门,而这个流程当中 一、需要税务部门完税凭证。 二、需要到银行办理销户。 三、工商和税务部门肯定要对企业账目进行核查(就是查账) 凡是企业以企业名义对外借贷的,必然走公司账目流程,工商,税务部门必然能够核查到,做假账的代价是非常大的。通过公司借贷,工商部门必然会通知债权人,咨询其是否要主张债权。 2,现在有些小公司,其多数是法人代表以个人名义向他人或者公司借款用于经营,这笔款不是通过公司账务往来。但是这样,借贷就从公司借贷变成个人借贷。公司是否注销和借贷之间就没有必然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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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注销前会有严格的公司清算程序,将公司的债务清偿完。要是存在特殊情况的话,则企业注销后的债务就由相关的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等承担。如果股东履行了清算义务,那么无论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财产能够清偿其债务,都不应追究其股东的责任,这正是有限责任本来的结果。但由于股东未完全履行清算责任,导致原告未能申报债权和参与清算。如果该公司清算的结果还有剩余财产,则被股东分配;如果该公司资不抵债,则本应按比例受偿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分走。
公司注销后公司债务的偿还有几种情况,每种情况下偿还方法不同。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公司和股东都要承担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股东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里的连带清偿责任就是指公司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也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三)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与其他股东或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因下列情形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指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操纵的。 (五)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地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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