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不允许买卖,买卖土地行为是违法的,因此,与村集体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违法、无效。2、买卖土地,实质上买卖的是土地的所有权,而我国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一种是国家所有,一种是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所以买卖土地行为是违法的。3、就所介绍案情分析,本案实质上并不是买卖土地,本案在实质上应当是自愿交回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的规定,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本案没有这一程序,没有提前半年书面通知发包方,因此交回承包地行为违法。同时,发包方(村委会)收回承包地后,建设了办公楼,这属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了土地的用途,也是违法的,因此,不管是土地买卖行为,还是自愿交回土地行为,还是集体收回土地行为,都是违法的。这样,权利人就可以依法再要回土地。4、要回土地的具体方式可以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无效,返还承包地,也可以同时向当地国土资源局、规划主管部门书面请求履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法定职责。两个程序同时进行,效果可能会更好些。5、至于低保问题,村委会的理由不成立,根据有关规定,可以直接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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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订立的房地产买卖协议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应当区分以下三种情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因此,对于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宅基地买卖行为,应该认定买卖协议有效。而对于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买卖协议来说,其买卖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协议是无效的。法院认定宅基地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会考虑以下几方面内容:(1)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2)宅基地上房产交付的实际情况;(3)卖房人的现有居住条件;(4)该房产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性质;(5)是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的买卖合同来说,因为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的宅基地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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