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即无过错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居(村)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邻右舍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9、其他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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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侵权行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采用了列举方式,侵权行为这一构成要件包括: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其他情形不在离婚损害赔偿之列。 (二)存在过错。只要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即认定当事人有过错。 (三)损害事实与过错直接有因果关系。《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诉讼包括离婚时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办理手续。如果证明不能承担消极的法律后果。通常来讲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婚姻状况和婚姻感情所作的陈述包括证言,情书等,经法院确认该证据经查实属于的话会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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