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三)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四)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时应如何处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处理方式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时间是:一般最长不超过五个月。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