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流程是什么?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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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应诉通知书及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15日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对于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集体劳动争议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同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受理的,在作出受理决定的同时,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1、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 2、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3、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4、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5、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予以受理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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