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形式,属于信用卡诈骗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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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的具体量刑标准: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定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伪造身份证明来骗取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3、使用他人的信用卡; 4、恶意透支。对于前款所提到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促仍不归还透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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