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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 2、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4、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5、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放释放证明; 6、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长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拘留决定。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填写拘留申诉书,写明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报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拘留证。执行拘留。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盖章和按指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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