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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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农民工可以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也可以向仲裁机构提出劳动仲裁,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处理办法如下:农民工拖欠工资跑路,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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