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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2 回复
关于实习期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实习期没有确定的时间。也就是说如果是实习,那就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问题,多久都可以。 但如果是试用期,那就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来设置试用期,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此外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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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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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1.第三人向债权人作出的各种承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 2.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能否向共同债务人追偿。
孟金龙律师
1、试用期期限随意设定。 2、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 3、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 4、试用期随意辞退劳动者。 5、试用期工资随意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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