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而有一些离婚 离婚的形象图 离婚的形象图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说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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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法院经确认以后认定夫妻双方满足《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所列举条件的,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不过法院一般都是以调解为第一处理方式。调解不成的才准予离婚。
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况是: 1、当事人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赌博或吸毒等恶习、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的情况; 2、双方有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情况; 3、法律规定的其他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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