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准取保候审,不需要经过公安局的签字,但公安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必须要知道。《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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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家属签字。检察院批捕后取保候审,如果家属是保证人,需要家属签字;否则,可以不签字。 2、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嫌疑人进行逮捕后,要对当事人进行取保候审的,由检察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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