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购买了交强险,发生人身事故的话,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从条文立法本意,无证驾驶人应对自己故意违法行为承担行为后果,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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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情形如下: 1、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中车主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下: 1、出售车辆未过户,登记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被盗车辆肇事,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买方分期付款购车,卖方保留所有权,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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