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由此看来,在婚约财产案件中,首先,男方要求返还的只能是彩礼,即男方以给付女方现金或实物的方式缔结婚约,目的在于最终成就与女方的婚姻,此部分系属彩礼,其他男方以红包形式给付女方家属的财产属赠与性质,对该部分男方请求返还时应不予认可。其次,应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 如已办理结婚登记,在两种情形下,男方仍可请求返还彩礼: 一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二是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在此情形下,双方离婚后,男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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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有返还的请求权,婚约财产的法律性质属于一方对另一方有目的的赠与,当目的不成就时,婚约财产的赠与方有权行使撤销权。例如,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等情形存在的,男方提出返还彩礼请求的,女方是要返还彩礼。
婚约财产纠纷返还比例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的。婚约的财产,一般也叫做彩礼。对于婚约财产发生的纠纷来说,最高法院对这一问题是没有明确地说清楚婚约解除以后,彩礼应返还的具体比例和数额的。因此在每一次案件的具体裁决地时候,结果是不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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