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法律并没有特别的详细规定。鉴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性,首先应当到房屋管理机关了解房屋的具体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应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所处地点在军营之内,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当得到折价补偿,该价格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进行计算。当然,在双方协商不成,又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也可以由某一方暂时居住使用,待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后再另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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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的经济适用房是军队给予军人的优待措施,但是这并不意味军人在离婚时就可以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事实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时军人经济适用房的分割与普通情况并没有太大的区别。若是该房产是在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购置,则按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的政策是,依照我国的法律经济适用房5年内不得正式挂牌交易,政策规定房屋满5年后,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将经济适用房变为商品住房,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合法进行销售了,如果实在未满5年的情况下签订的,那么销售合同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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