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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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不经过特别约定永远是个人的,离婚时不用参与分割。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离婚分割标准为:1、婚前财产应当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用分割,该财产应当直接归个人所有;2、夫妻双方约定婚前财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双方应当达成分割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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