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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需要四十五日结案,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计算;但是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日。 但是存在中止审理的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可以中止案件审理的情形: 1、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鉴定结论的(一般属于工伤赔偿劳动争议案件); 2、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比如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发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 3、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4、用人单位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继者的(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仲裁的(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 6、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仲裁的(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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