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订立遗嘱可以采用公证、代书、自书、录音和口头几种形式,每种形式只要符合法定的要件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该法对代书遗嘱的要求仅是:“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例中律师的代书遗嘱完全符合上述要求,具备遗嘱的法律效力,应当作为房产过户登记的依据。而且纵观我国的《房地产管理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继承房产过户必须有经过公证的《遗嘱》才能办理。此外,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的法定业务之一就是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遗嘱的代书及见证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如果律师遗嘱代书及见证的法律效力不被承认,法律的规定就没有意义了。因此,房产局的说法没有道理。 当然,房产局也有他们看似合理的说法。1991年8月31日我国司法部和建设部共同下发了《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其中规定:“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继承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 但从法律效力层次上说,该通知并非法律、法规或规章,只能算作内部文件,效力极低。假如房产局据此“不予过户登记”,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依据该通知判决“不予过户登记”的合法性。况且该文件也仅是“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只是规定“应当办理公证”,而非如涉外房产转移时“必须办理公证”,该通知并没有、也不可能否定其他(包括代书遗嘱在内)遗嘱形式的效力。
针对我想把房产证过户我头上,把需要提供有关的材料我都已办理好,房产证、亲属关系证明表、派出所死亡证明,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是: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户口簿;申请人为外国国籍的,提交所属国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无单位的由住所地政府部门出具;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申请人提交关系人的护照或身份证、旅行证和其他可以证明关系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其他应当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亲属关系公证需提交的证明和材料: 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2、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或人事档案部门所出具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身份证明; 4、如关系人已移居国外的,需提供关系人国外身份证及护照的影印件; 5、如关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关系人的死亡证明;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