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将个人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投资于众多证券或其他资产之中。“集中资产”是证券投资公司背后的核心含义。在投资公司所建立起来的证券组合之中,每个投资者按照投资数额比例享有对资产组合的要求权。这些投资公司为小型投资者们提供了这样一种机制:他们可以组织起来,以获得大规模投资所带来的好处。 A.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交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1000万美元,并有三个以上拟投资项目建议书已获得批准。 B.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10个以上从事生产或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3000万美元。合资方式设立投资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其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以上为投资公司注册条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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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以下条件: 1、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 3、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 4、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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