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公安部曾经发出《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加以规范。其中要求,对于把经济纠纷当成诈骗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且不予改正者,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一、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 在当前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依法查处按管辖分工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这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十分重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以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顺利进行。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动和难以挽回的后果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地区之间要相互配合,协商办事,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或擅自冻结款项。 二、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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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一般没有处罚的,警察以个人名义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为亲戚朋友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只要没有其他违法行为,是不构成滥用职权的,只有利用警察身份来干预导致他人合法权益被损害才会考虑是否构成滥用职权。
要看乙方在借款的时候,有没有偿还能力,有没有据为己有的意图,有没有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款项。这时候如果就认定双方是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能介入,那就可能放纵一个犯罪;如果公安机关盲目介入,可能就把一个民事纠纷刑事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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