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会保护个人信息,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为他保守秘密。这种保密义务,没有时间上的限制,有可能贯穿刑事诉讼活动始终,甚至延续到刑事诉讼结束之后。对证人的身份和作证行为,只可能在侦查、起诉阶段为其保密,一旦到了审判阶段,即无法为其保密。这是因为,在我国,证人不能匿名作证。《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四十九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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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乱建房对举报人保密。公安机关对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人的信息依法是必须保密。让举报人留电话和姓名是为了让职能部门联系举报人,更好的解决问题,或者是可以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电话姓名查询举报人之前有没有反应过此问题,怎么解决,也是因为更好的帮助解决问题。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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