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疑似被侵害的失踪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失踪人员移交函》移交刑侦部门立线调查: (一)失踪现场有明显侵害迹象的; (二)有证人证明失踪人员遭到侵害的; (三)人与机动车一起失踪或携带大量财物失踪的; (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失踪超过48小时的; (五)失踪人员在失踪前与他人有重大矛盾纠纷的; (六)失踪原因不明,失踪时间超过3个月的; (七)其他疑似被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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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立案要求有:犯罪事实,指客观上存在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包括已经实施、正在实施、预备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刑事法律的规定,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才可以立案。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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