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诉讼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过,登记离婚有三个前提条件:其一是你与丈夫自愿离婚,且已对、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其二是双方均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三是系在中国内地办理。你与丈夫若协商一致同意离婚,符合前述条件,则可到你的住所地或丈夫住所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你丈夫不同意离婚,或虽同意离婚,但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只能到法院诉讼离婚。《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你们两地分居,住所不在一地,根据“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若你丈夫起诉离婚,则他应当向你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而不能向他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同样,若你提起离婚,也只能向你丈夫所在地的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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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可以在外地办理离婚手续。如果该外地是一方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双方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如果该外地非男女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那么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此办理诉讼离婚手续,即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协议离婚不能在外地办理。诉讼离婚的话,如果被告在该外地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了,可以在该外地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对于是否离婚、财产或者子女等离婚事项有一项达不成一致意见,那么想离婚,从途径上来讲只能诉讼离婚。诉讼离婚的话,如果被告已经在某个外地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话,管辖法院是被告工作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如果在外地还不满一年,那么管辖法院还是被告户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如果一方离开户籍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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