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不符合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对生育双方按以下标准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不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民营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劳动者的按不低于本人上年度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城镇无业居民的按不低于本市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是农村居民的按不低于本乡民族乡镇农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二点五倍的金额征收。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按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金额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额以此递进累加。(二)不符合第二十条规定而提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年度起至法定年度止每提前一年分别按一千五百元的金额征收。(三)符合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但未办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而生育的分别按五百元的金额征收。(四)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分别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比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的第三个子女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以此类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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