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费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这个误工费以医院开具的出院证明为准,和交通事故的鉴定日期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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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费计算方式:根据交通事故导致的受害人误工时间及受害人收入水平进行计算。误工时间一般由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院出具出入院记录进行确认,收入水平由受害人进行举证。
交通事故发生后,误工的时间按照以下标准计算:误工时间因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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