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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需要的条件是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只有一个子女或者无子女,本人未患有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有能力抚养子女,无不利于子女的犯罪记录。收养孩子的手续是收养人和被收养方签订收养协议,带齐收养需要的材料,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民政部门审查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完成登记,发放收养证。
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收养人必须年满三十周岁以上、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被收养人必须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身父母的弃婴、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收养手续所需材料为收养人的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民政部门批办的《收养证》;无利害关系的二位见证人证实捡拾弃婴经过的证明。所有手续须经派出所、分局、市局审批办理,限时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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