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对驾驶人醉酒后驾车致受害人财产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损失不能免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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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无需对醉驾身亡的人进行赔付。醉驾等情形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一般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醉驾负全责交强险不会赔,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而且在垫付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情形还有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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