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申请: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申请人(户主)通过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证明: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申请书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3.残疾证等其它相关证明。 (二)社区初审: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通过入户调查、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并张榜公布。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乡)审核:街道办事处或镇(乡)人民政府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评议、核实、公示后签署意见,并附申请对象的申请书、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原始证明及有关材料,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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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低保需要以下材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用工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其他。
办理低保需要准备以下材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用工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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