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审理人员应当对违法会计行为案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三)收集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四)认定违法会计行为所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五)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适当;(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七)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针对行政处罚如何进行审计,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后,受处罚的当事人如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可要求听证权利后的三天内向该行政机关提出。受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要求听证的方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受处罚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在案,以确认受处罚的当事人行使了要求听证的权利的事实。 2、行政机关在收到受处罚的当事人的听证要求后,应当着手准备有关举行听证的事项。如行政机关已经确定举行听证,则应当在听证的七天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如受害人。为保证听证的有效性,听证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到达受处罚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和有关人员。 3、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民可以参加旁听。新闻记者可以采访。 4、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这种调查与审查人员的分离,有助于确认调查结果的公正性、全面性。受处的当事人认为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有权向该行政机关申请其回避。 5、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自已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