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一般不会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通常参考值计算公式是当地最低工资的70%。 比如北京目前最低工资为2000元,那么失业金标准的制定原则将参考2000元的70%,也就是1400元制定。各地最低工资标准通常是当地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25%。比如北京2016年社平工资是7706元,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 失业保险缴费在五年以下的,每满一年可领三个月,最多可领取24个月。五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最多可领取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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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如下: 1、缴费期限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主观意愿。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照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3、由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是:首先是失业人员已经按照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且已经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其次是中断就业并不是出于本人的意愿,最后是失业人员已经办理了失业登记,并且还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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