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1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据此可知并非所有交通事故都需要报警解决。 但是如果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自行协商处理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转而采取报警处理,也很有可能因为事故证据材料的灭失而无法查明事故原因从而给当事人获得救济带来困难。 因此,如果自行处理上述交通事故,建议您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记录下列事项: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经过及具体接触部位。最后双方签字确认,为今后明确赔偿责任、解决事故争议保留有效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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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自行处理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按照快速处理的要求先行将车辆撤离现场。 (二)车辆撤离前,查验对方的身份证件、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卡,并记下对方的联系方式和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卡号。 (三)对于损坏的财产,比如车辆碰撞的部位要有基本的了解。 (四)自行处理中.如果数额很小,不需要向保险公司索赔,则可以在双方协商处理的情况下不报警。 (五)自行处理中,最重要的文件是双方最终达成的协议书。
1.出事后立即报警,以固定证据,分清责任。 2.及时申请法院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以防肇事者提车后转移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也就是说,车辆不可能长久存放在存车场,一但交警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肇事者就可提车。 3.在交警调解时,不要轻易签定比法定数额低很多的调解书。一旦肇事者不支付调解书上确定的数额,起诉时就只能按调解书上确定的数额索赔,不能再按法定数额要求。 4.若在诉讼中,依法赔偿的数额较大,而肇事者不愿赔偿或事故车辆的价值不足以支付,应及时申请法院对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进行财产保全。 5.最好请律师代理索赔,虽花了点律师费,但减少了盲目性,能避免不必要的开支,尽量多的获得合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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