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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捷律师,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在从事律师执业近20年期间,以勤勉的工作态度以及认真负责的作为造就了其本身勤勉、执着、正直、严谨、理性的性格特点。擅长处理各类法律纠纷,以经济合同、民商事为主并兼顾刑事案件,在他从业20年间办理了大量的民、刑、经和非诉讼案件,得到了广大当事人的认可,积累了大量丰富的诉讼、非诉讼办案经验,以此为基础逐渐形成了集合同、公司、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方面的专向特长。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如下:1、民事赔偿责任。投资人,如股东、公司等,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2、行政责任。(1)证券服务机构,如券商做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罚款。(2)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3、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活动做虚假陈述的,容易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经查处属实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如坐牢、罚款等。因此,从事证券交易相关活动的人员,最好要实事求是,不要作虚假陈述,以免被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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