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1997年4月24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上海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 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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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4000元金额。个人骗取公私财物4000元人名币以上的,属于“大额”;骗取公私财物5万元人名币以上的,属于“巨额”。个人骗取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有诈骗犯罪记录或者造成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海市诈骗罪最新立案标准是以诈骗的总金额来衡量的。电信诈骗罪定罪量刑的主要因素是诈骗的数额和情节。达到定罪标准后,个人诈骗涉及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涉及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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