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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时感情不和的证据: (一)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二)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分居时感情不和的证据如下: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最好用快递邮寄,在备注栏注明分居,并保留邮寄凭证;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可以证明双方分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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