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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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关于孩子抚养权的内容如下: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然后另一方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夫妻双方还必须对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达成约定;夫妻双方也可以约定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并且对共同抚养的方式达成约定。
婚内写的孩子抚养权协议没有效。法律规定孩子抚养权问题只有双方在办理离婚的时候,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在婚前或婚内签署的孩子抚养权协议,或者通过财产约定来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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