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离婚:一、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有明确的被告; 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②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③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诉讼离婚程序也随即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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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愿意离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拿出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证据,法院经查证认为证据属实,且法院在调解后认为婚姻关系的确无法挽回的,即使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一方不同意只能选择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时,要带着相应的证件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结婚证,结婚证丢失了或不在自己的手里,可以到民政局调取结婚档案; 3、户口本或出生证明书(主要证明子女的情况); 4、财产证据; 5、感情破裂证据; 6、离婚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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