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其中的第(五)项是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等)的规定,对于股东没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的其他法律、法规也没有禁止股东向多家公司投资的规定。可见,股东可以向多个公司投资成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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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的内容是: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如下: 1、封闭性限制。《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方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目的是杜绝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从而损害其他非任董事、监事、经理的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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