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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六个月是指刑事诉讼各个阶段中分别有六个月的最长时间。当事人以及近亲属应当注意监视居住的时间,如果在一个阶段内超过了六个月仍然没有解除或者没有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时候,可以要求解除或者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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