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债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与离婚诉讼的特点一脉相承,即解决婚姻内部权利义务的分担问题,从举证能力方面来看,离婚诉讼当事人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支出情况一般应当是知悉的,对是否存在举债合意、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在举证能力上势均力敌。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一方主张其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即便一方持已生效的债务纠纷法律文书作为证据,也不能机械地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防止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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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偿还的原则有:共同偿还原则,夫妻财产是共同的共同关系,夫妻共同平等地享有共同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平等地承担共同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协议偿还原则,共同财产清偿不足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判决偿还原则,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清偿夫妻共同债务需遵守下列原则: 1、男女平等与保护妇女利益相结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能力的原则; 2、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原则; 3、协商一致的原则; 4、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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